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谭洪娟,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现住丰都县**街道**小区**幢**。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石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洪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廖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向杨某甲(系谭洪娟之夫)提供卖淫服务一次,收到杨某甲通过微信红包支付的嫖资100元。事后,被告人谭洪娟翻看杨某甲的手机发现了该交易记录,怀疑杨某甲与廖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给了廖某某大量钱财。
2019年8月22日15时许,谭洪娟来到廖某某位于石柱县**街道**号三楼的租房,殴打廖某某,造成廖某某头部、面部、手臂等多处受伤。为阻止廖某某拨打电话求助,谭洪娟夺走廖某某的手机。谭洪娟强迫廖某某坦白其与杨某甲的关系,并以“私了”名义欲勒索廖某某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0元。廖某某没有现金,承认通过微信转账500元。
受谭洪娟邀约,周某某伙同陈某某、杨某乙(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到该租房帮忙。谭洪娟伙同周某某继续殴打廖某某,强迫廖某某支付2000元,遭到廖某某拒绝。周某某按住廖某某双手,杨某乙按住廖某某双脚,谭洪娟扒下廖某某的衣裤并拔其阴毛,陈某某拍摄廖某某的裸体视频和照片,并以将廖某某的裸体照片扩散到互联网相威胁,强迫廖某某交出钱财。廖某某不堪折磨与威胁,被迫转账1500元到周某某的微信账户。谭洪娟发现廖某某银行账户尚有余额2万余元,欲再次勒索廖某某5000元,遭到廖某某拒绝。谭洪娟伙同周某某、杨某乙、陈某某继续以前述手段折磨、威胁廖某某,廖某某痛苦不堪,被迫再次转账500元到周某某的微信账户。
杨某乙、陈某某离开房间后,谭洪娟伙同周某某强迫廖某某录制“认罪悔过”的视频。谭洪娟利用搜查廖某某身份证核实其身份之际,公然窃取廖某某藏匿在皮包里的现金600元。廖某某抓住二人不放,遭到周某某再次殴打。因廖某某大声呼救并求助邻居报警,谭洪娟、周某某、杨某乙、陈某某逃离现场。事后,谭洪娟从周某某处分得赃款1900元。
谭洪娟于2019年11月1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廖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确认书、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余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涉案人员周某某、杨某乙、陈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谭洪娟的供述与辩解;
6.石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石公鉴(临)〔2019〕54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洪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洪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洪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洪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谭洪娟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祈武
检察官助理:冉崇敬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洪娟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