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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洪波非法拘禁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19〕647号

被告人谭洪波(绰号“金蛋”),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2001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聚众斗殴罪,2010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5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洪波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8月26日二次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8月12日、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谭洪波与被害人沈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东渡小学后门处一农户家中,采取“推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事后谭洪波认为沈某某在赌博过程中打了假牌,便在东渡小学操场将沈某某和同行的詹某某、汪某某、游某某拦住讨要说法,沈某某否认自己打了假牌并与谭洪波发生扭打。其间,谭洪波说出沈某某打假牌的事情,雷某某等赌徒随即上前对沈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随后谭洪波、雷某某等人将沈某某等4 人强制带至合川区钓鱼城大道支路上再次实施殴打后,又将其带至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单元**住处进行扣押。谭洪波以沈某某打假牌致其输了人民币10多万元为由,要求沈某某退还赌资。后经杨某某、田某某出面调解,沈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9万元给谭洪波后,于2015年2月10日8时许得以离开。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谭洪波主动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骰子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詹某某、杨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谭洪波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7.法医鉴定;

8.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其他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洪波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等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洪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谭洪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波

检察官助理:梁丽莉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洪波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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