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17号
被告人谭海云,男,1985年**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住**镇**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海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谭海云来到东莞市**镇**路**号,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台红色电动车(价值不详),后逃离了现场。
2.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谭海云来到东莞市**镇**有限公司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红色电动车(价值不详),后逃离了现场。
3.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谭海云来到东莞市**镇**大厦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某的一台黑色电动车(价值不详),后逃离了现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17日16时许在本市**镇**城桥头抓获谭海云。破案后,涉案电动车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海云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海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海云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海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海云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光盘八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