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谭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4********,汉族,小学文化,**快递万达分部**,住天津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宿舍(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里**排**号)。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时许,被告人谭某在本市河东区程林里小区19号楼4门403号房内,因故用随身携带的刀等物打伤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外伤所致颈前部瘢痕长度5.0cm以上,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下血肿、口腔粘膜破损,鉴定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王某某外伤所致颈部瘢痕1.9cm、左前胸瘢痕7.1cm,鉴定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报警,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谭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光盘9张),随案移送材料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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