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焕荣等8人开设赌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谭焕荣,绰号:**,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6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户籍所在地新平县**街道**号,现住新平县**街道**小区。因涉嫌赌博罪,2009年6月9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新平县公安局予以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犯赌博罪2011年11月8日被峨山县(犯罪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在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留所服刑,201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户籍所在地新平县**街道**道**号,现住新平县**街道**小区**幢**楼**号,因赌博违法行为,2018年11月24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路**附**号二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24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辩护人张有祥,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矣某某,绰号:**,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0********,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户籍所在地新平县**乡**街**号,现住云南省新平县**街道**小区**幢**楼**室,因犯盗窃罪1996年8月12日被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投入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199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2018年12月7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街**号)、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22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4********,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沅县人,户籍所在地新平县**街道**号,现住新平县**街道**路**号,因赌博违法行为,2018年3月23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24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蒙、李春祥(实习律师),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户籍所在地新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20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7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户籍所在地新平县**街道**组**号,现住新平县**街道**街**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1日被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2月29日被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1年6月3日被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投入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2017年11月11日获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小名:**,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69********,彝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户籍所在地新平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29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杜国青,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3********,彝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新平县人,户籍所在地新平县**街道**小区**号,因犯抢夺罪于1995年12月5日被玉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9日被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投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2011年2月11日获减刑后刑满释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2018年11月24日被新平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路**附**号二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平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上述八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9年2月8日开始,被告人谭焕荣与杨某乙等17人(杨某乙等17人均另案处理)先后相互邀约后以资金入股分红的方式在新平县**街道**街**号**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用具,以“推筒子”等方式聚众赌博。由股东轮流坐庄或参赌人坐庄,每次按所赢牌面提取一定比例的“水钱”。开设赌场期间,谭焕荣负责管钱,杨某乙负责记账,雇佣他人放哨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并为参与赌博人员免费提供香烟、矿泉水和饮食。2009年5月14日,该赌场被新平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王某某、罗某某等32人。该赌场共抽头渔利56万余元,支付赌场房租、伙食费、购买香烟、矿泉水及放哨人员工资等费用,每位股东获利400元至3万元不等。

2018年2月10日左右,被告人矣某某、王某甲、黄某某(3月初加入)相互邀约在新平县**街道**街**号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以“捞腌菜”等方式聚众赌博。矣某某、王某甲、黄某某轮流做庄或参赌人做庄,按每条牌抽取10元至40元的“水钱”,2018年3月22日,该赌场被新平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矣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罗某某、方某某、余某某等32人。该赌场共抽头渔利6万余元,支付赌场房租、购买香烟、矿泉水及放哨人员工资后等费用后,矣某某、王某甲、黄某某非法获利2000至10000余元不等。

2018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矣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相互邀约在新平县老**公司对面黄某某租的瓦房(原**厂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以“打麻将”、“捞腌菜”等方式聚众赌博,因该房屋漏雨黄某某将赌场搬至新平县**街道**街**号附**号(**广场)。该赌场共抽头渔利2万余元,支付赌场房租、伙食费、购买香烟、矿泉水及放哨人员工资等费用后,矣某某、黄某某、王某甲非法获利2000元至3500元不等。

2018年9月初,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代某某相互邀约在新平县**街道**路**号**楼以被告人余某某的名义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以“捞腌菜”、“打麻将”等方式聚众赌博。代某某、王某甲等人轮流做庄或参赌人做庄,按每条牌抽取10元至20元和每桌麻将抽取50元的“水钱”,并雇佣普某某放哨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余某某在赌场负责打扫卫生和煮饭,并每日领取100元的固定工资。余某某与赌场股东事前共谋,达成“如果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就由余某某一人来顶罪,并在领取打扫卫生、煮饭固定工资后,赌场股东每天给50-100元‘好处费’”的一致意见。2018年11月23日该赌场被新平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黄某某、代某某、余某某等26人。被告人余某某因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被新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余某某行政拘留完毕后,王某甲等人给余某某1200元的“补偿费”。该赌场共抽头渔利2万余元,支付赌场房租、伙食费、购买香烟、矿泉水及放哨人员工资等费用后,黄某某、王某甲、代某某、余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至7000元不等。

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矣某某、王某甲、杨某甲、代某某、谭焕荣、田某某相互邀约在新平县**街道**组(新平县第**小学旁)罗某某家一彩钢瓦房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以“捞腌菜”等方式聚众赌博。赌场股东轮流做庄或参赌人做庄,赌场由普某某放哨、李某某煮饭。赌场按每条牌抽取20元至50元人民币的“水钱”进行抽头渔利,并为参赌人员免费提供香烟、矿泉水和饮食。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矣某某、杨某甲、代某某、谭焕荣、田某某把赌场搬至新平县**街道**社区**37号杨某丙继续开设赌场。该赌场于2018年12月6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矣某某、代某某等30余人。该赌场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每个股东非法获利500元至2000元不等。

被告人王某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案发后被告人谭焕荣、黄某某、杨某甲、代某某、余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矣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场(照片)证实开设赌场所需赌具、遗留的赌资等客观情况。

2.书证:笔记本复印件证实谭焕荣与他人(2009年**城**街**号)开设赌场的时间、股东人数、抽头渔利及个人获利金额等;租房协议证实余某某为包庇他人做事前准备的事实。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等人的陈述证实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赌博方式、抽头渔利比例、股东、租房情况、煮饭及放哨人等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赌博方式、抽头渔利比例及数额、个人非法获利情况、股东人数等相关事实。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赌场客观情况;辨认笔录确认赌场具体位置、被告人及涉案人的绰号或小名对应的真实姓名。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焕荣、王某甲、矣某某、黄某某、代某某、田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谭焕荣行为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余某某与实施开设赌场的被告人事前通谋,赌场被查后包庇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谭焕荣在共同犯罪(2009年**城**街**号)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在其他共同犯罪中,八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对八被告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焕荣、黄某某、杨某甲、代某某、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矣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八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能

代理检察员:马志平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焕荣、矣某某、黄某某、田某某、杨某甲、余某某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10873****;保证人王某丙,联系电话:1352978****;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509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证据卷11册,补充证据1份;取保候审文书复印件2份;情况说明等1份;发还清单4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