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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玉山盗窃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谭玉山,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绵阳市涪城区****组。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12月、2017年3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0个月、9个月、10个月;2019年4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玉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玉山与魏某某(其他处理)共谋后,于2020年4月12日下午16时许,在绵阳市涪城区兴达街绵阳市电影院对面铁匠巷口附近,谭玉山将被害人李某某1部苹果手机扒窃,2人逃离中被群众发现抓获。经绵阳市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魏某某、蒋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玉山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玉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玉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谭玉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玉山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之平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谭玉山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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