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798号
被告人谭玉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镇**村**组,务工,群众。因敲诈勒索,于2004年5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 2006年12月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玉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0时28分许,被告人谭玉生伙同他人来到龙湾区**街道**村村口**路**号大门口,盗走被害人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经龙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正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40元。
被告人谭玉生于2020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三轮摩托车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价格认定书,行政前科材料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玉生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玉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玉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玉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玉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玉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音慧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谭玉生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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