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8984号
被告人谭玉蓉,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县**乡**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栋**室。2019年7月29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市**乡**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室。
上列两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玉蓉、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5日、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我国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高尔夫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上注册了第G99****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3日。
经我国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高尔夫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上注册了第1000****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7日。
经我国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上注册了第10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3日。
经我国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上注册了第199****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0日。
经我国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极限高尔夫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上注册了第1619****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0日。
2018年5月起,被告人谭玉蓉、杨某某明知是假冒“**”“**”“**”“**”“**”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仍从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后通过**网店对外销售。经审计,被告人谭玉蓉控制的**网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控制的**网店销售金额共计49万余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谭玉蓉、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北京**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公证书、授权委托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证实经我国国家**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高尔夫公司、**高尔夫有限公司、**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极限高尔夫有限责任公司等在第28类核定使用商品上注册了“**”“**”“**”“**”“**”等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商标照片,北京**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金某某处查获并扣押贴附有“**”“**”“**”“**”“**”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高尔夫球头、球杆、握把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同案关系人金某某、殷某某、谭某某、曹某某的证言,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谭玉蓉、杨某某从金某某处购进“**”“**”“**”“**”“**”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后通过**网店对外销售的情况以及销售金额。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以及户籍资料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谭玉蓉、杨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
5.被告人谭玉蓉、杨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玉蓉、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玉蓉、杨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玉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玉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玉蓉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紫麟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玉蓉、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审计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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