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谭畅,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林业局**林场,现住铁力市**小区**号**单元**室。2012年1月4日因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铁力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铁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3月初,被告人谭畅与被害人于某某(1978年5月出生)通过打麻将认识,谭畅谎称自己在沈阳有房产可以解决于某某女儿落户、上学问题,于某某信以为真,两人于4月2日登记结婚。自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谭畅利用事先知晓于某某手机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的便利,在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其手机支付宝借呗、花呗、网商贷、有钱花APP杜小满金融平台满意贷、尊享贷多次贷款,并从其工行信用卡中多次套现,共计人民币152,540.00元,至案发被告人用倒现的方法已偿还人民币47,088.91元,未偿还人民币105,451.09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谭畅还盗窃于某某储钱罐里现金人民币10,400.00元及平板电脑1台,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7.00元。
2. 2019年6月初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谭畅与被害人司某某以处对象的名义取得信任,将自己的指纹录入到司某某手机中,在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其手机支付宝多次转帐20,740.52元给自己、用花呗消费1,620.99元。
综上,被告人谭畅共盗窃他人财物138,879.60元
被告人谭畅于2019年8月14日在铁力市保健街禧龙宾馆内被铁力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平板电脑;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支付宝转帐及消费记录、银行卡套现记录等;
3. 证人邢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于某某、司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谭畅的供述和辩解;
6. 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凡颖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谭畅现羁押在铁力市看守所。
2.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