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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磊盗窃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610号

被告人谭磊,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因盗窃,2014年9月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19年9月1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0月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2日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7月24日被桐乡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桐乡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刑初244号刑事判决对罪犯谭磊宣告的缓刑,对罪犯谭磊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2019年11月1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内实施新的犯罪,2019年12月1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谭磊至海宁市海昌街道洛隆路***号****网咖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石某某放于107号机位处的玫瑰金色OPPO R9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83元。窃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谭磊至桐乡市梧桐街道体育西路****号**网咖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毛某某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1800余元。

经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磊作案时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资料等书证;

2.证人谭某乙的证言以及民警崔某某、顾某某、姚某某、沈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石某某、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磊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扒窃一次,共计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晖

2020年9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谭磊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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