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福州,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现住丰都**街道**路**号**单元**。2009年3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10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1993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原四川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11月11日因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强奸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2016年8月18日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3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福州、江某甲、江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秦宗芬、郎娟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谭福州、江某甲、江某乙共谋诈骗后到丰都县包鸾镇红花坡村3组,谭福州冒充包鸾镇税务所工作人员和曾某某搭讪,江某甲冒充外地商人向谭福州和曾某某以100元每张的价格推销假“芯片”,并承诺支付介绍费。随后,谭福州假装帮江某甲推销假“芯片”并通知江某乙到现场,江某乙到后冒充包鸾政府工作人员承诺以150元一张的价格收购假“芯片”,谭福州便向曾某某谎称以低价收购高价卖出的方式赚取差价,曾某某信以为真。谭福州又和江某乙相互配合,编造需要开通存有10万元的收款账户等理由让曾某某拿钱,骗取曾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江某乙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谭福州、江某甲被民警从服刑监狱带回丰都县看守所。被告人谭福州、江某甲、江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谭福州、江某甲、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福州、江某甲、江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福州、江某甲、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福州、江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福州具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福州、江某甲、江某乙均具有犯罪前科及诈骗老年人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福州、江某甲、江某乙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福州、江某甲、江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谭福州有期徒刑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江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江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致
检察官:龙正宗
附:
1.被告人谭福州、江某甲、江某乙现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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