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谭秀文,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栋。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2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19日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25日因注射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0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十五日;2017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秀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谭秀文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立交桥胡某某经营的烟酒店趁店内无人,将胡某某放在玻璃柜内的一部华为HONOR手机和一部白色杂牌手机(已灭失)盗走。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秀文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秀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秀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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