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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秋耕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269号

被告人谭秋耕,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住********号。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秋耕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谭秋耕来到本市****医院后门附近时,见被害人张某某经过其身边,谭遂拿出其携带的折叠刀,趁张不注意,向张的肚子捅了一下,随后离开现场。经侦查,2019年8月11日20时35分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酒店旁**银行对出马路边抓获谭秋耕,在其身上缴获1把折叠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秋耕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秋耕无视国法,持刀随意捅伤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秋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新

2019年11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谭秋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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