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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立国抢劫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谭立国,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20203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26日被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立国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立国伙同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姚某某(均已判刑)等5人驾车来到兰西县**乡**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实施抢劫。谭某甲用铁锹将张某某家窗玻璃打碎,五人进入室内,王某甲手持钢珠枪逼住张某某及家人,谭某甲、王某甲各持一根钢管、姚某某手持搂据、谭立国持管刀对张某某及家人进行殴打,谭立国等5人抢得现金39,0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80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妻子苑某某均构成重伤。

经侦查,被告人谭立国于2020年3月23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枪、管刀、钢管照片等; 

2.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被告人谭立国的户籍证明、抓捕经过等

3.证人药某某、谭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谭立国的供述和辩解;

6. 兰西县公安局活体检验鉴定书、兰西县价格中心价格鉴证书等;

7.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致两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立国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陈帅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谭立国现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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