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继承,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8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5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继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谭继承在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农贸市场附近从被害人张某某衣服口袋里盗窃一部深空灰色iphone 6s plus手机,之后又从被害人叶某某的衣服口袋里盗窃一部红色VIVO X21手机。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两部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673元、705元。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378元。
被告人谭继承于2019年12月27日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谭继承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涉案iphone 6s plus手机,已退赔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800元,并取得被害人叶某某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谭继承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函、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iphone 6s plus手机购买记录截图、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涪陵监狱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收条、悔过书、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警支队对谭继承举报犯罪线索的情况说明、万州区刑警支队民警与谭继承电话通话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联系记录截图、询问笔录、拘留证、逮捕证复印件、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等书证;
2.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谭继承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叶某某辨认谭继承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继承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继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继承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继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继承曾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继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继承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继承有多次犯罪前科,已积极退赃、退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据此,建议对被告人谭继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潘春燕
附: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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