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绮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兆坤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谭绮文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谭绮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谭绮文按照购毒人员李某某的要求,收取了李某某人民币(下同)800元,之后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并将该包毒品交给李某某。同月24日,被告人谭绮文再次以帮助李某某代购的方式,通过微信收取了李某某800元后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之后将该包毒品交给李某某。
同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谭绮文按照邓某某的要求,为购毒人员吴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200元,并通过微信收取邓某某支付的毒资1000元,收取吴某某支付的毒资现金200元,之后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吴某某。同日,被告人谭绮文去到鹤山市**镇**村委会**村**果场吸食毒品。随后公安机关在该处现场抓获吴某某等其他吸毒人员8名、缴获冰壶3个、吸管5条等物品。经尿液检验,被告人谭绮文与吴某某等人的冰毒检验结果均呈阳性反应。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绮文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绮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绮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谭绮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绮文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炜强
附:
1.被告人谭绮文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
3.依法扣押玫瑰金色小米牌MI6X手机一台,建议依法没收。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光盘二张,U盘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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