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美勇,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海安市**镇**村**组(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谭美勇曾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7年7月2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3月1日、2006年10月12日、2013年5月22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美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谭美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6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美勇于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海安市**镇**村**组被害人赵某某家中,乘隙窃得一楼东房间内的废铜1袋。经鉴定,被盗废铜的价值为人民币181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美勇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谭美勇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81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海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谭美勇鞋子1双暂存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鞋子等物证(照片);
2.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收条等书证;
3.证人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谭美勇的供述与辩解;
6.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美勇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美勇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美勇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雨春
附:
1.被告人谭美勇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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