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谭荣海,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平市**镇**村**号之**。2020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荣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谭荣海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谭荣海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谭荣海以帮忙代办澳门劳工为由,骗取被害人支付2500元或2700元的手续费,后又以补办证件、加快办理流程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支付350元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期间,被告人谭荣海通过微信或现金收款骗取被害人杨某甲、戚某甲、余某甲等47人共142400元。
2020年1月24日9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在开平市**镇发现被告人谭荣海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谭荣海已退回被害人杨某甲等人共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荣海的供述;
2.被害人杨某甲、甄某甲、谭某甲、谭某乙、许某某、戚某乙、戚某丙、戚某甲、戚某丁、谢某某、杨某乙、劳某甲、劳某乙、劳某丙、张某甲、司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周某甲、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张某乙、关某某、司某乙、司某丙、司某丁、杨某庚、司某戊、余某甲、司某己、司某庚、余某丁、劳某丁、周某乙、甄某乙、余某戊、周某某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莫某某、谭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相关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荣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荣海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荣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荣海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荣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春艳
检察官助理:李炳能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荣海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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