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谭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出生地四川省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暂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村**号**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谭虎因妻子丁某丙出轨一事,与被害人丁某丙多次发生争执。2020年7月6日,谭虎在福州火车站商贸城购买黑色折叠刀1把。次日8时许,谭虎与丁某丙在福州市晋安区**村**号**室租住处卧室再次因协商离婚事宜发生争吵,谭虎持折叠刀捅刺丁某丙1刀,刺入丁某丙左胸第二、三肋间。因女儿哭闹制止,被告人谭虎未继续加害丁某丙。被告人谭虎随后通知家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按照120急救电话要求对丁某丙实施抢救。120急救中心医生到场后宣布被害人丁某丙已死亡。被告人谭虎于当日9时许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丁某丙系被单刃锐器刺中左胸致左肺和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谭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时所用折叠刀、所穿衣物(均为照片);
2.书证:手机信息截图、通话截图、微信号信息截图、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截图信息、出诊记录、110接警单、警情反馈、户口本复印件、死亡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钟某甲、陈某某、殷某某、朱某某、钟某乙、黄某某、苏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丁某甲、丁某乙、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虎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20]2532号、[2020]2669号、[2020]2698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20急救通话录音、派出所出警视频、监控视频等;
8.其他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虎因婚姻纠纷持刀捅刺他人,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虎作案后对被害人实施抢救,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虎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承杰
检察官助理:尹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虎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表1份;
5.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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