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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裕学、谭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谭裕学,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3********,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7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8********,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号。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潼南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3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经本察院批准,次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裕学、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谭某甲获悉被害人谭某乙希望自己位于潼南区龙形镇洪兴村的老房子能被拆迁,遂谎称自己认识交通局的领导,可以找到关系帮被害人谭某乙办理拆迁。后谭某甲找来周某某(在逃)冒充“刘主任”,找来被告人谭裕学冒充“周主任”,并介绍给谭某乙认识,以获取谭某乙的信任。在接下来的数月间,谭某甲以给领导送红包或请领导吃饭等名义多次诈骗谭某乙,共骗取人民币9200元钱。另外,谭裕学以“周主任”的名义与谭某乙认识后谎称可以绕开谭某甲帮谭某乙找关系拆迁其老房子并获取了谭某乙的信任,随后在同年的五月至十月间多次诈骗谭某乙,共计骗取人民币115186元钱。2020年3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谭某甲。2020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谭裕学。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协议书、欠条、拆迁文件、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谭裕学、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裕学、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裕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裕学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谭裕学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均羁押在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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