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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诗敏抢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谭诗敏,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1********,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诗敏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谭诗敏伙同谈某甲、张某某、谈某乙(均已判刑)、“二毛”(另案处理)前往本区双屿街道前陈村郑山头12号润华锁业有限公司,由谈某乙、张某某先携带刀具进入该公司办公室内,持刀威胁并捆绑管理员陈某某,并从陈某某处劫取野马牌E708型手机一部以及该公司大门钥匙。尔后,张某某看住陈某某,谈某乙打开该公司大门,再由被告人谭诗敏伙同谈某甲、“二毛”带领货车司机等人进入润华锁业有限公司,与谈某乙一起劫取锌压铸半成品500公斤,后前往本区双屿工业区某废品回收处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谭诗敏分得人民币1300余元。

经鉴定,上述被抢劫的野马牌E70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40元、锌压铸半成品价值人民币2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谈某乙、谈某甲、张某某、赵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诗敏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诗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诗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纪东

2020313

附:

1.被告人谭诗敏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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