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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越想盗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谭越想,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开平市塘口镇****村**巷**号。2019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越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邝思衡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谭越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谭越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3时许,被告人谭越想窜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管区**村**巷**号门口,以用石头砸开车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3030元的两辆电动车。随后被告人谭越想于当天上午将盗得的两辆电动车以每辆200元的价格卖给两名陌生男子,所得赃款用于日常花费。公安民警于同月29日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东郊南区将被告人谭越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越想的供述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越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越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越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越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谭越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越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115

附:

    1.被告人谭越想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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