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谭跃军,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05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派出所朝阳二村二责任区朝阳**村**栋**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2014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7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跃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谭跃军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跃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谭跃军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便利店门口,盗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快递车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700元的灰色VIVOplusX9手机。得手后谭跃军将该手机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谭跃军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楼**生鲜水果超市内,盗得被害人谭某甲放在超市的两台手机,其中一台是价值人民币600元的灰色苹果6手机,一台是黑色VIVO牌手机(价值无法鉴定)。得手后谭跃军将该两台手机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谭跃军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网吧,盗得被害人谭某乙的一台黑色小米牌手机(价值无法鉴定)。得手后谭跃军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谭某甲、谭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谭跃军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跃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跃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跃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谭跃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跃军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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