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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跃飞、罗孟起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谭跃飞,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村**组**号。2009年8月18日谭跃飞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清未批捕,于2019年4月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孟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村**组**号。2009年11月25日罗孟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住安化县**镇**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住安化县**镇**栋**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跃飞、罗孟起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罗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谭跃飞驾驶套牌车辆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孟起盗窃犯罪,用弩发射飞镖毒杀的方式多次在安化县梅城镇、乐安镇、清塘铺镇、长塘镇盗狗,并将所盗的狗卖给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罗某乙等人,得赃款7045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谭跃飞伙同被告人罗孟起驾车在清塘铺镇盗得周某丙家的狗,后被告人谭跃飞在清塘加油站加油时被失主发现,被告人谭跃飞委托胡某甲对失主进行了赔偿。

2、2018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谭跃飞驾驶一台牌照为湘******的比亚迪小车在安化县乐安镇建文村使用毒镖毒死蒋某某的狗后被发现,被告人谭跃飞逃跑,现场遗留作案车辆1台,在车上发现弩一把、飞镖31支;

3、2019年1月6日17时,被告人谭跃飞驾驶一台牌照为湘******的黑色哈飞小车在安化县长塘镇林山塘冲社区使用毒镖毒死易某某的狗后发现,被告人谭跃飞驾车逃跑,现场遗留飞镖一支;

4、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谭跃飞先后16次将所盗的狗卖给东坪镇湘资市场的被告人周某甲,得赃款23790元;

5、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谭跃飞先后34次将所盗的狗卖给梅城镇农贸市场的被告人李某甲,得赃款21760元;

6、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谭跃飞先后33次将所盗的狗卖给东坪镇湘资市场罗某乙,得赃款24900元;

二、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罗孟起在安化县长塘镇、梅城镇等地多次盗窃羊、鸡,共计价值798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罗孟起使用毒镖在安化县刘某某家羊圈内盗得7只羊,价值11000余元,后将羊卖给东坪镇湘资市场被告人周某甲,得赃款6170元;

2、2019年1月4日晚,被告人罗孟起使用毒镖在安化县陈某丙家羊圈内盗得4只羊,价值5600余元,后将羊卖给梅城镇农贸市场的被告人李某甲,得赃款2260元;

3、2019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罗孟起在安化县胡某丙家鸡舍盗得60只鸡,价值9000余元;

4、2019年1月15日晚,被告人罗孟起在安化县周某乙家杂屋盗得16只鸡和1只羊,共计价值3000余元;

5、2019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罗孟起使用毒镖在安化县姚某甲家羊圈里盗得7只羊,价值20000余元,后将羊卖给东坪镇农贸市场的被告人周某甲,得赃款7900元;

6、2019年1月22日晚,被告人罗孟起使用毒镖在安化县周某丁家羊圈盗得7只羊,价值11500余元,后将羊卖给东坪镇农贸市场的被告人周某甲,得赃款6170元;

7、2019年1月25日晚,被告人罗孟起在安化县姚某乙家鸡舍盗得37只鸡,价值3700余元;

8、2019年1月27日晚,被告人罗孟起使用毒镖在安化县胡某丁家羊圈内盗得6只羊,价值15000余元,后将羊卖给东坪镇农贸市场的被告人周某甲,得赃款6300元;

9、2019年2月27日晚,被告人罗孟起在安化县喻某某家鸡舍盗得8只鸡,价值1000余元。

2019年3月6日,民警在被告人谭跃飞店内其卧室的床底下发现有湘******车牌2块,1支弩和46支装有毒液的飞镖,50支小弹簧。

2019年3月15日,罗孟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2019年3月16日罗孟起退还赃款20000元。2019年3月7日李某甲退还赃款15000元;2019年3月7日周某甲退还赃款30000元;2019年3月26日罗某乙退还赃款15000元。2019年8月29日已将所退还赃款全部赔偿给被害人。

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飞镖(射杀易某某家狗遗留的1支飞镖、刘某某家遗留的3支飞镖、姚某甲家遗留的2支飞镖、谭跃飞遗留在作案车辆上31支的飞镖、谭跃飞租住的房间里缴获46支飞镖)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自首证明、证明、谭跃飞套牌车车行轨迹、谭跃飞的通话详单、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胡某甲、袁某某、谭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易某某、陈某甲、胡某乙、陈某乙、刘某某、陈某丙、周某乙、姚某甲、胡某丙、姚某乙、胡某丁、喻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跃飞、罗孟起、周某甲、李某甲、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提取、检查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谭跃飞与李某甲聊天记录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跃飞、罗孟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1笔犯罪事实被告人谭跃飞、罗孟起系共犯,两人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谭跃飞、罗孟起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罗某乙明知是赃物而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刚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跃飞、罗孟起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罗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75****、1387535****、1511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随案移送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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