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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逢刚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164号

被告人谭逢刚,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南溪区**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3月1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1年3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逢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谭逢刚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号门口,将停放的两辆自行车盗走并出售销赃。经鉴定被盗窃的两辆自行车,共计价值299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逢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逢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逢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逢刚有三次犯罪前科,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靓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陆页(前科材料)、光碟壹张(同步录音录像);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值班律师证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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