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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邦周、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公诉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谭邦周,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队,前住三亚市海棠区**安置区****号。其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3年9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委会**村**队, 现住三亚市海棠区**安置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邦周、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谭邦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谭邦周、陈某甲夫妻二人为了赚取及补贴日常生活花销,陆续从外地购买了3台麻将机摆放在二人位于三亚市海棠区**安置区**巷**号的住所内,开设了以“换换麻将”为赌博方式的赌博场所。赌场开设后,二人招揽附近居民前来赌博,每日参赌人员多则十余人,少也有五、六人。二人从每场赌局中抽取人民币10至20元不等的“水钱”,每日可获利达人民币200至600元不等。2019年2月7日23时许,谭邦周、陈某甲以及正在该赌场进行赌博的陈某乙、胡某某、陈某丙、瞿某某、邱某某等人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现场查扣赌具一批及赌资人民币38900元。

经查,该赌场自2018年8月开设后断断续续经营至2019年2月7日,在此期间被告人谭邦周与陈某甲通过抽头渔利共获利约人民币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等赌具、人民币现金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举报材料、银行存款凭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胡某某、陈某丙、瞿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邦周、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邦周、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邦周、陈某甲结伙开设赌场,二人的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邦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人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邦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书 记 员:刘 玲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邦周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住三亚市海棠区**安置区**巷**号,联系电话:1888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涉案赌资人民币38900元现存于三亚市公安局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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