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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铠源组织卖淫罪)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谭铠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0********,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路**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羁押期限至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铠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谭铠源伙同唐某某、王某某(均另处)共谋组织妇女在本市锦江区锦华路1段68号万达广场的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按照分工,由唐某某收取、分配卖淫所得的嫖资管理财务,制定规矩管理卖淫妇女;王某某负责联系网络键盘手徐某某(另处)等人,获取嫖娼卖淫信息,安排嫖客与卖淫妇女见面发生性交易;犯罪嫌疑人谭铠源负责招募、考核、管理卖淫妇女,制定、发布含有卖淫妇女照片、交易时间、地点的推广信息供嫖客选择。犯罪嫌疑人谭铠源与唐某某各占股份百分之四十,组织妇女卖淫后的纯收入按股本比例分配。2019年3月7日晚2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锦江区锦华路1段68号万达广场的酒店内挡获由犯罪嫌疑人谭铠源等人控制的温某某、阳某某、贺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熊某某等8名卖淫妇女和正在进行性交易的嫖客罗某某、朱某某2人。2019年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谭铠源在杭州萧山机场被公安机关挡获,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移交成都警方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铠源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控制妇女8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谭铠源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 红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谭铠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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