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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长磊诈骗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谭长磊,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长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谭长磊通过微信(微信名称“山”、“教授”、“阿龙”等)先后认识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通过微信视频手语聊天的方式,以投资开店铺可以得到数百万元的高额回报为由,通过微信转账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9508元、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540元、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7700元,共计人民币85748元。

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谭长磊在山东省青岛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漳平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

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长磊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长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残疾人财物人民币8574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长磊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水金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长磊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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