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谭雨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办事处**村**组,住湖南省涟源市**办事处**村**组,曾因抢夺,于2007年被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6日释放。被告人谭雨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再次被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雨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雨林于2019年12月28日凌晨,采用钻窗、技术开锁等手法,在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科教产业园**号楼无锡**有限公司三楼财务室,窃得保险箱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及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等物。
归案后,被告人谭雨林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拍摄的开锁工具、口罩、手套等物证;
2.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收集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雨林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谭雨林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雨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雨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雨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雨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雨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祥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谭雨林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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