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谭霖,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2015年12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1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1月21日,因容留叶某某吸毒,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霖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谭霖通过微信转账800元给叶某某,要求叶某某帮其购买毒品,叶某某遂从“大明”(在逃)处购买了毒品麻古和冰毒并赚取了差价,之后,被告人谭霖容留叶某某在其居住的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谭霖容留叶某某在其居住的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谭霖容留叶某某在其居住的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谭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霖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霖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霖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谭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谭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泽军
检察官助理:李石波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霖现被收治于湘潭市特殊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指定管辖决定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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