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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青英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谭青英,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重庆市开州区********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开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青英涉嫌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自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谭青英与其丈夫被害人李某甲的堂弟李某乙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甲长年在外打工,收入均交由谭青英保管,谭青英不仅因赌博输完,还欠下200余万元债务。2015年,李某甲被法院认定需共同承担谭青英的债务,加之怀疑谭青英还将钱给李某乙及其女儿用,二人矛盾逐渐增大。

2018年2月,被害人李某甲回到位于开州区**镇**村**号的家中,因债务及李某乙之事与被告人谭青英多次争吵并有互相抓打行为。2月18日,谭青英买来三支瓶装水剂老鼠药藏于家中。2月21日中午,谭青英将两支老鼠药拌在稀饭中给李某甲吃下,次日李某甲出现咳血、尿血、精神状态不佳等症状。2月25日,谭青英将剩下的一支老鼠药拌在姜开水中给李某甲喝下。2月28日,李某甲入**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3月2日8时许,同房病人见李某甲没有反应,告知医生检查后发现已经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系溴敌隆中毒致脑出血死亡。

被告人谭青英于2019年4月27日在开州区**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锅、杯子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借条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青英的供述和辩解;

5.尸体检验鉴定书、毒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二、诈骗罪

1.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谭青英认为被害人桑某某打麻将时欺骗自己,便谎称有内部名额可帮桑某某购买便宜住房,陆续骗取桑某某共计28.5万元。

2.2012年左右,被告人谭青英开始参与六合彩(俗称“买马”)赌博,2013年至2015年,谭青英输光家中存款后为继续赌博,虚构在妹妹家具厂投资入股、家具厂资金周转、放贷收利、妹妹急用等事实,以借款名义陆续骗取被害人赵某甲等人共计194万元,其中赵某甲44万元,郑某某30 万元,何某某20万元,李某甲19万元,韩某甲17.6万元,谭某甲13 万元,韩某乙10万元,孟某某9万元,赵某乙、李某乙夫妇9万元,李某丙、李某丁父女6万元,李某戊、陶某某父女6万元,李某己、李某庚夫妇4.5万元,桑某某3万元,李某辛、谭某乙夫妇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借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谭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桑某某、赵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谭青英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青英故意杀害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桑某某等人财物22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青英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谭青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凯铭、张文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青英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光盘18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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