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谭香华,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1********,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广场**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江峰,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祁东县**街道**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香华、江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香华患有严重疾病,为筹集治病费用,三次贩卖毒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谭香华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给吸毒人员周某乙。
2.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谭香华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3.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谭香华以49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0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58粒给被告人江峰。
2019年11月11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谭香华住处缴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物103.426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物5.569克,经鉴定,被缴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江峰从上线购得毒品后,再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江峰以26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给周某甲。
2.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江峰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给周某甲。
3.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江峰以45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给周某甲。
4.2019年11月5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江峰8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江某某,共获得毒资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微信截图、通话记录详单等;2.证人曾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香华、江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香华、江峰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璐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谭香华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江峰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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