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谭鹏,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本次因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谭鹏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先后实施三次盗窃行为,共盗窃两轮电动车2辆、电瓶5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716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谭鹏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井田小区B栋7单元楼下盗窃一辆白色百佳牌两轮电动车,该车后来被失主找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20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谭鹏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鼎兴花园3栋1单元楼梯口盗窃一辆蓝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46元。
2020年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谭鹏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天庆花园1栋前盗窃停在该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5个,型号为南都全能王6-EVF-45型,该电瓶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070元。
被告人谭鹏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合格证、保修卡、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鹏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谭鹏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 曦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923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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