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谭鹏,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军,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四川省江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2014年1月2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4年1月22日至2015年6月9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芮竞,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四川省江油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5月11日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健,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四川省江油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鹏涉嫌贩卖毒品罪,芮竞、刘军、李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15日、11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于同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刘军、李健、芮竞商议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由芮竞联系毒品卖家,芮竞遂联系了被告人谭鹏,准备向谭鹏购买毒品。5月14日,刘军驾驶其号牌为川******的越野车与芮竞、李健一起来到昆明,芮竞与谭鹏见面后,以19.5元每颗的价格向谭鹏购买了2200余颗毒品,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共向谭鹏支付购毒款44150元,该毒资均由李健提供。在购得毒品后,刘军继续驾驶自己的车辆搭乘了李健、芮竞准备将毒品带回四川,在行至鲁甸县江底检查站时被民警抓获,当场在该车右侧地面查获芮竞丢弃的毒品可疑物一袋,经称量和鉴定,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214.4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芮竞、李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芮竞对谭鹏的身份进行了辨认,民警通过网上追逃于2019年7月25日将谭鹏抓捕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毒品包装物、轿车等物证;2、接处警登记表、通话清单、手机照片等书证;3、被告人谭鹏、刘军、李健、芮竞的供述与辩解;4、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毒品称量、提取记录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鹏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军、芮竞、李健明知是毒品而购买、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健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智
检察官助理:吴民梅
2020年1月17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碟二十二张。
3.本案物证暂存于本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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