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齐以,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201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海甸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齐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谭齐以窜至海口市美兰区**路**花园**座**公司办公室处,趁人不备采取翻抽屉的方式实施盗窃,被洪某某等三人发现后,其逃到其中一间办公室找到一把水果刀,持刀挥舞抗拒抓捕,威胁洪某某等人让其离开,其在无人敢阻拦的情况下逃离了现场。当天23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口市美兰区**村**火锅店处将被告人谭齐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曾某某、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齐以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齐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齐以在盗窃他人财物时被发现后,在逃跑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以凶器相威胁、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谭齐以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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