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谯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1302号

被告人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0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平凉市**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工业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8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891时许,被告人谯某某喝酒后驾驶S42***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公常线黄牛埔红绿灯路口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粤B8P***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7550元。经认定,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谯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23.5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身份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谯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勋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谯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