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谯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镇**路**号,现租住于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巷家桥出租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8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谯某某查获,其被查获后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情况。经查,谯某某在2019年8月11日、8月13日、8月15日期间,先后三次在其居住的贵阳市小河区**镇巷家桥出租房三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上下线查证情况、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庭淞
检察官助理 代祝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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