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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谯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谯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谯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谯某某和罗某某经商议,二人驾乘谯某某的川YL****号长安面包车,先后在巴中市巴州区、平昌县等地,采取撬开被害人的电瓶车座垫、剪线等方式,秘密窃取电瓶,并将盗取的电瓶予以出售,所获赃款平均分配。

1.2019年9月19日晚,被告人谯某某和罗某某驾车沿路实施盗窃,先后将陈某某停放在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双桥街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的五个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50元;将贺某某停放在水宁寺镇龙登街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的五个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609元;将孙某某停放在在水宁寺镇三皇村屋前的电动三轮车的六个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100 元。

2.2019 年9 月21日15 时许,被告疑人谯某某和罗某某驾车沿路实施盗窃,先后将龙某某停放在巴中市经济开发区排垭村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的五个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522 元;将张某某停放在平昌县龙溪路路边的川Y1****垃圾清运车的两个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100 元;将吴某某停放在平昌县龙潭东街路边的两轮电动车的六个电瓶及陈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两轮电动车的八个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吴某某被盗电瓶价值640 元,陈某甲被盗电瓶价值20 元;将丁某某停放平昌县坦溪镇民兴村在屋前的两轮电动车的六个电瓶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360 元。

3.2019 年9 月22 日18 时许,被告人谯某某和罗某某驾车至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园柏村路段,对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两轮电动车的电瓶实施盗窃时,被李某某发现,二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

同时查明:

侦查中,公安机关扣押川YL****面包车一辆、钢丝钳一把、改刀一个以及涉案电瓶,所扣押的电瓶已发还给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证人谯某甲、谯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贺某某、孙某某、龙某某、张某某、陈某甲、吴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谯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谯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谯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谯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钰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谯某某、罗某某现押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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