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89号
被告人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01********,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4日至7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谯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先后2次在万州区五桥通过拉开未锁的车门的方式,秘密窃取车内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2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谯某某伙同张某某从万州区汽车南站“**宾馆”出发寻找作案车辆,谯某某到万州区百安大道**号**幢楼下停车场,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的渝FK****现代轿车车门拉开,从车内盗走3 盒硬“中华”香烟、8 盒“黄鹤楼”(峡谷情)香烟、1部“苹果”5手机。经鉴定,被盗香烟、“苹果”5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525元。
2.同月17日凌晨,被告人谯某某伙同张某某从万州区汽车南站“**宾馆”出发寻找作案车辆,谯某某到三峡中心医院百安分院内职工宿舍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渝FC****越野车车门拉开,从车内盗走2100余元现金。
被告人谯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谯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苹果”5手机、3 盒硬“中华”香烟、8 盒“黄鹤楼”(峡谷情)香烟被民警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旧物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价鉴字 [2020]5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万州价鉴字 [2020]75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谯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一涵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谯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室。
2.案卷材料2册、证据材料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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