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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谯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公诉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区,住四川省巴中市**区**镇****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9年9月30日被抓获,于2019年10月16日被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9日凌晨3点钟左右,谯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苟某某(上述三人已判)、吴某某、谯某乙、谯某丁、“包某某”、“国某某”(上述五人在逃)在蠡县**镇**村**皮革有限公司西边制革厂内盗窃绵羊皮兰板950余张,酸板650余张。经价格鉴定价值92750元。

2011年12月26日凌晨1、2点钟,谯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苟某某、罗某某(上述四人已判)、吴某某(在逃)在蠡县**镇**村**厂内盗窃绵羊皮兰板604张,经价格鉴定价值48320元。

2011年11月10日晚上12点钟左右,谯某甲伙同苟某某、刘某乙、杨某某、何某某、谯某丁、“包某某”等人在河北廊坊市**县**村余某某开的制革厂内盗窃绵羊皮兰板863张,经鉴定价值77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谯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长乐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审讯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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