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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在兴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村委**街**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于当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盈江县**街子农贸市场旁向叶某某贩卖100元人民币的毒品鸦片一次。

2020年09月01日16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街子村民一组其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旧城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谷某某身穿的条纹衬衫左侧口袋内查获小米牌黑色直板触屏手机一部;从谷某某家二楼楼梯口左边第一间房间的床头柜第二个抽屉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盒装的毒品鸦片一盒(净重66.59克)和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鸦片一包(净重3.21克);从该房间门口柜子下的空地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鸦片一包(净重7.86克)。本案共查获毒品鸦片77.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鸦片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艳

检察官助理:杨丹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盈江县旧城镇,联系电话:1520884****。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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