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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定波容留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谷定波,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因犯盗窃罪,1997年7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0年8月被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诈骗罪,2013年3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24日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2018年8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定波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谷定波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宿舍**栋**单元**号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与冰毒。

2020年9月15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谷定波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宿舍**栋**单元**号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与冰毒。

2020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谷定波在其租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宿舍**栋**单元**号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周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与冰毒。

被告人谷定波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谷定波被抓获后检举揭发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谷定波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定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定波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定波刑满释放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谷定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定波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谷定波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泽军

检察官助理:李石波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谷定波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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