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谷小会,绰号“叫花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3年1月30日、2013年7月31日分别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处罚款、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8月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监视居住后脱管在逃,2019年10月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小会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黄某甲(已判刑)为争抢位于郴州市北湖区梨树山大道的湖南建工集团郴州中宁公元项目的材料供应权,找匡某某(在逃)调人帮忙。2013年6月30日早上,“徐某某”、“陈某某”(均在逃)受匡某某及黄某甲指使,联系雷某某(已判刑)等人帮忙。之后,“徐某某”、雷某某便找谭某某(另案起诉)帮忙。随后,谭某某纠集被告人谷小会及梁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驾车赶至郴州市北湖区梨树山大道丰田4S店前,与“徐某某”、雷某某、“陈某某”纠集的另外几十名社会人员(身份不明)会合,然后在黄某甲及“徐某某”等人的带领下来到梨树山大道的中宁公元项目部。黄某甲带着雷某某等人找项目部负责人商谈材料供应事项,谭某某带着被告人谷小会、梁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等人则在门口造势助威,不久,“徐某某”、“陈某某”纠集的另外几十名社会人员持械冲进项目部工地,将被害人刘某丙等五名民工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丙为轻伤,被害人谌某某、何某某、黄某乙、熊某某均为轻微伤。
黄某甲、谭某某纠集被告人谷小会等几十人,在公共场合持械斗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谷小会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劣迹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谌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等人证言;4.勘验、检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小会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小会伙同他人出于争霸等非法目的,在公共场合结伙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小会在在共同聚众斗殴犯罪中系积极参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媚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谷小会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5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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