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谷文作,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湖南省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6月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文作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28日延长至2020年9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谷文作搭乘租客黄某某至**乡**村**路,停车小便后,裸露生殖器官强抱黄某某摸胸,并要求发生性关系,因黄某某极力反抗没有得逞,于是强抱黄某某并抢走其包内现金900元,因他人驾摩托将路过现场,谷文作听见声音后仓惶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罗某某: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文作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某、证人罗某某作的辨认笔录;
7.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案发地的现场勘验笔录;
8.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谷文作对案发地的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文作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并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文作在强奸过程中,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文作犯强奸罪处两年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犯抢劫罪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谷文作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决定执行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邝军强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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