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绛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孟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左右,被告人谷某某、孟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及三名襄汾籍盗墓工人使用扎杆、铁锹等盗墓工具先后对绛县**镇**村李某某家农田、杜某某家农田内的墓葬进行盗掘,盗挖所得物品由赵某某处理。谷某某、孟某某事后参与分赃。
经鉴定,谷某某、孟某某等人盗掘的两处墓葬均为两周时期墓葬。被盗墓葬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谷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涉案墓葬鉴定评估报告;4.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5.讯问光盘、电子卷宗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孟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捷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孟某某羁押于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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