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谷某某,男,汉族,现年43岁,出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7251976********,甘肃省华亭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家住华亭市**镇**大道***号,个体经营者。1997年7月14日因盗窃罪被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0年7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16年,于2010年5月11日假释出狱,考验期至2011年9月7日;因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因本案非法拘禁于2014年6月26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5000元。于2019年8月16日被庄浪县检察院重新取保侯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现年41岁,出生于197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7251977********,甘肃省华亭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华亭市**镇**街***号,农民,无业。曾因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1日被原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赌博于2011年8月3日被原华亭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月11日被原华亭县公安局处罚款300元;因本案非法拘禁于2014年6月26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5000元。于2019年8月16日被庄浪县检察院重新取保侯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谷某某等人在陕西省陇县**寨赌博期间,该谷通过朱某某担保,向马某某放高利贷5万元,向贾某某放高利贷3万元,后一直未能偿还。同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在陕西省陇县**寨赌博完后,谷某某指使田某某向马某某等人索要赌债,当日9时许,田某某伙同他人(未查实)驾车来到庄浪县汽车南站,通过电话联系来了朱某某和贾某某、马某某,强行将马某某和贾某某带至华亭县“****酒店”9001客房,田某某向马某某索要欠款未果,就将其扣留在宾馆客房,当晚田某某等人去赌博时将马某某带到赌场看管,至6月11日早上6时许赌博结束后回宾馆时,因马某某准备跟随庄浪来的几人逃跑时被田某某一起的“大个子”拦住并将马某某打了一木棍,马某某被带回宾馆后,田某某在马某某头上捣了一拳,田某某一起的两人也用拳头殴打马某某,其中一人用皮带殴打马某某,后贾某某从他人处借了1万元给马某某还账,剩余的钱马某某答应三至五天后偿还,田某某遂向谷某某告知后直至6月11日16时马某某才离开,截至马某某离开时,马某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0余小时。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指使田某某等人以索要赌债为目的,随意殴打、辱骂他人,非法扣押、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红霞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谷某某电话:1582585****;
4.被告人田某某电话:182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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