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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075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息县**乡**村**组。2015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息县**家属院。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陈某某窜至本市**广场**线下店,趁店内无人看管之际,拆卸掉防盗扣,窃走价值5870元衣服、鞋子共计20件(双)。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谷会、陈俊杰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谷某某、陈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1563861****)、陈某某(186687****)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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