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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交通肇事一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90********,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叶县,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豫A*****号五岳牌货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梅河路由北向南行至遵大路口时因闯红灯,与沿遵大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平某某驾驶的豫A*****号丰田牌轿车相撞,致使丰田车乘车人王某某死亡,平某某、平某1、平某2、平某3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谷某某在事故现场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9月19日谷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非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4)被告人谷某某指认卡口的照片;

(5)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证明;

(7)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接警记录;

(8)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 ;

(10)调解书、收条、谅解书;

(1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12)平某某、平某1、平某2、平某3诊断证明书。

2.证人平某某、平某1、平某2、平某4、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

(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书;

(3)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莹 

                                      

2020年5月27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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