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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9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11972********,汉族,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排**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12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冀HR****号自卸低速货车,沿丰津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紫草坞村靶场路段右转时,与由东向西韩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刮,造成车辆受损,韩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谷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7日,谷某某赔偿韩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韩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8月19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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