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谷某某,曾用名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2时39分左右,被告人谷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抚宁区碧海路与香营街丁字路口时,遇黄某某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谷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谷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C*****号小型轿车一辆;
2书证:案件来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赵某某、董某某、黄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酒精含量、冀C*****号小型轿车案发时的行使速度以及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
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今
检察官助理:王佳玲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汽车一辆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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